會計審計服務
任何人士,包括法團、合夥業務、受託人或團體,在香港經營行業、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(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),均須納稅。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。
香港稅務局要求有限公司在呈交利得稅報稅表時,附上已審核的財務報表。 香港有限公司每年的財務報表必須由香港執業會計師審核,以便公司股東於週年大會省覽。
我司針對不同客户特别情况, 提供專業的稅務策劃安排及意見, 並提供合適的稅務分析, 令客戶能夠獲得其相關的稅務優惠,使納稅人的稅款在法例容許的規定下減至最低。
我司會計審計服務包括
- 填報公司利得稅報稅表,應課利潤計算表及其他附表
- 代表客戶提出反對估稅、申請延期報稅等事項
- 提供稅務計劃及建議等
- 按年、按季或按月編制會計帳目,提供年結財務報告,包括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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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審計服務小貼士
一般稅率 (適用於 2008/09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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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團 | : 16.5% |
法團以外的 人士 | : 15% |
- 新成立香港公司允許自成立第18個月後報稅, 以後每年一年一次報稅
- 居港人士獲得來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;反過來說,非居港人士如賺取 於香港產生的利潤,則須納稅。
- 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,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,但於海外產生的利潤,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,亦毋須納稅。
- 如任何人士出售樓宇或物業是屬於營利計劃的一部分,則該人士會被視為經營一項「業務」,並須就任何賺取的利潤納稅